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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嗎?

一、福利企業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嗎?

福利企業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嗎?

福利企業土地使用税需要繳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國務院國發90號)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規定: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二)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税地字第008號)

1、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在開徵地區範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徵收房產税。

2、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3、對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税。

4、對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積多少,均免徵房產税。

5、經有關部門鑑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税。

6、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徵收房產税。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房產税。

7、企業停產、撤消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閒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批准可暫不徵收房產税;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徵税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税人申請,税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徵房產税。

(三)根據《財政部關於對軍隊房產徵免房產税的通知》(財税字第032號)

1、軍需工廠的房產,凡生產軍品的,免徵房產税;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税;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可按各佔比例劃分徵免房產税。

2、軍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根據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税字第79號、財政部財税字第312號文件的精神,區別為軍內服務和對軍外營業各佔的比例徵免房產税。

(四)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對武警部隊房產徵免房產税的通知》(財税地字第012號)

1、武警部隊所辦服務社的房產,專為武警內部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徵房產税,對外營業的應徵收房產税。

2、武警部隊的招待所,專門接待武警內部人員的免徵房產税;對外營業的,應徵收房產税;二者兼有的,按各佔比例劃分徵免房產税。

(五)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對煤炭工業部所屬防排水搶救站徵免房產税、車船使用税的通知》(財税地字第007號)

對防排水搶救站使用的房產和車輛,凡產權屬於煤炭工業部所有並專門用於搶險救災工作的,免徵房產税和車船使用税;產權屬於代管單位或改變房產、車輛使用性質的,仍要照章徵收房產税和車船使用税。

(六)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徵免房產税問題的通知》(財税地字第021號)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均免徵房產税;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徵收房產税。

3、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徵房產税。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徵收房產税,對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七)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徵免房產税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税地字第029號)

1、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免徵房產税。

2、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在規定的免税期滿後,應比照財税地字第021號文對勞改單位徵免房產税的規定辦理。

(八)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暫緩徵收房產税的通知》(財税地字第030號)

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徵收房產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税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九)根據財政部印發《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綜字第106號)

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後,其土地使用權仍歸單位所有的,按規定計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當地房改之日起3年內可免徵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税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城鎮地區公益性質不盈利的企業不需要納税,對於其他任何性質的民事主體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後,其一定需要按照規定,先完成納税申報,繼而繳納税額,然後才能合法的使用一定面積的土地。並且土地的使用是有年限的規定的,年限屆滿就需要支付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