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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一、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對於房地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税交納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土地使用情況,所需要認定的土地使用税標準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諮詢瞭解,並根據要求來交納相關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