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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用房土地使用税的確定

總所周知,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們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伴隨着土地使用權衍生出了土地使用税,一般來説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營業用房單位。對於非營業用房土地使用税由地方有關單位税務局給予確定。下面,由本站為您做詳細的解釋。

非營業用房土地使用税的確定

一、土地使用税的解釋

為便於各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經徵求各地意見,國家税務局擬定了《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

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1、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2、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關於徵税範圍的解釋

城市的徵税範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徵税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徵税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4、關於納税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5、關於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

6、關於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非營業用房土地使用税

1、關於免税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税範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2、關於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徵收土地使用税

公園、名勝古蹟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徵收土地使用税。

3、關於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徵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於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税。

4、關於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使用税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4、下列土地的徵免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a、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b、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c、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d、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e、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土地使用税即有關納税人向國家和集體租用土地需要支付的税費,主要以營業為主,目的為了營利。而非營業用房土地使用税諸如個人所有房主房屋及院落用地等是適用於免徵收土地使用税的範圍內。具體由非營業用房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税務局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