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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產税及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誰規定的

一、房產税及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誰規定的?

2021年房產税及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誰規定的

房產税“課税範圍”,具體指開徵房產税的地區。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下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二、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納税申報和税款繳納期限

(一)按房產原值計繳的房產税,以及應繳的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即:納税人納税申報及税款繳納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繳納期數由各分局自行確定。對逾年度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租金收入計徵的房產税,其納税期限以及納税申報和税款的繳納期限按照營業税的納税期限及申報繳納期限執行。逾期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2、市局《關於做好房產税擴面徵收工作的通知》(東地税發〔2002〕193號)第五點中第(三)點、《轉發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地税發〔2003〕114號)第五點,分別對房產税、土地使用税納税期限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有關規定,購買的房屋,從交付使用(或簽發產權證書變更)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市局《轉發省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税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地税發〔2005〕199號)第五點“購買的房屋,從實際交付使用之月起徵税”的規定停止執行。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税有關減免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4〕140號)有關規定,廢止原東莞市税務局《關於房產税、車船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税政三〔87〕48號)第二點“關於對已税房屋在中途停租停用,報經所在地税務機關核准的,連續停租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可退回停租停用期已納税款”的規定。

房產税的本意其實是為了遏制炒房,但目前房產税的徵收因為還存在着各方面的爭議,比如像普通市民再次徵收房產税的話,可能會進一步的加重購房壓力。所以就現在而言,除北上廣等這些一線城市之外,大多數的省份都根本不會向業主徵收房產税,至於土地使用税的標準當然要以本地的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