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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長沙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國家為了鼓勵土地使用權人充分利用土地,各地地方税務税務局可以徵收一定數額的土地使用税。具體的税額由各地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決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長沙市的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21年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長沙的規定

一、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徵收税費,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税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税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税務局。

長沙市地税局公佈的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市區範圍內的應税土地,按其經濟繁華程度、交通便利條件、市政設施建設、城市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價值的高低等因素劃分為6個等級,最高税額為20元/年平方米,最低税額為4元/年平方米,税額標準提高到原來的3倍。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申報:納税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前,應先在税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税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長沙市根據土地的產值、交通等因素將土地分為不同的六個類型,徵收不同的土地使用税。總的來説,長沙市土地使用税在4元/年平方米到20元/年平方米之間。對於這一方面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有針對性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