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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徵收標準是多少?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依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税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土地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税,大城市土地使用税從1.5-30元,中等城市從1.2-24元,小城市從0.9-18元,縣城,礦區從0.6-12元,各級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税額。

2021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徵收標準是多少?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二、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對本條例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綜上所述,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税率應當適當提高,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税率可以適當減輕,但是不能對於該地區30%,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可以免收土地使用税,市政府街道的綠化帶應當免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