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2021年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多少?
一、泰州市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我國將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在原規定基礎上提高兩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時,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
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地方税務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儘快提出切實可行的税額幅度調整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額幅度原則上應在實際執行税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2倍。多年未調整税額幅度的地區,調整的力度應大一些。毗鄰地區在制定調整方案時,要注意溝通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税額幅度不應相差過大。要使税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本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
此外,各市、縣人民政府也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製定每一等級土地的具體適用税額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中心區,原則上應按税額幅度的高限確定適用税額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如需突破税額幅度上限、進一步提高適用税額標準,須報經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税一般是針對於擁有土地才會徵收的税費,而且這種税收也在進行提高,但對於提高的標準就會按照各個城市的大小來進行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照各個城市的標準來進行給予,是屬於自己的義務就應該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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