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權減免申請政策
山東省地方税務局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關於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承接國務院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魯政字〔2013〕256號)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税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29號),將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審批權限下放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由設區的市級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審批。
二、對符合國家關於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納税人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申請,經市級地方税務機關審批,給予定期減徵或免徵税款: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
2、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
3、企業停產超過一年、土地閒置不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
4、企業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土地閒置不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
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税。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所包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納税人申請減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額不得超過其税款所屬年度實際發生的虧損額。
享受困難減免的土地是指企業自用的土地,不包括企業出租的土地。
三、納税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應向納税人所在地辦税服務廳提交以下資料:
1、《納税人減免税申請審批表》;
2、申請減免税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3、企業提交的減免税申請報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
4、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
5、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的證明和土地閒置不用的説明;
6、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應提供政府部門確定的扶持項目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7.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困難減免税按年審批,納税人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向納税人所在地辦税服務廳提交申請資料。納税人所在地辦税服務廳收到納税人提出的減免税申請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補正。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即時作出受理決定、出具《税務事項通知書》。
主管税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在《納税人減免税申請審批表》中註明核查意見並加蓋公章,上報市級地方税務機關。
納税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可在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發生當年向納税人所在地辦税服務廳申請困難減免。
市級地方税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級地方税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納税人。對數額較大、情況複雜、條件認定等有歧義的税收減免事項應當採取集體審議方式,集體審議的具體範圍和標準由市級地方税務機關確定。
主管税務機關應自市級地方税務機關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税人出具《税務事項通知書》(減免税批准通知或不予審批通知)。
五、市級地方税務機關應建立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審批台賬,市級地方税務機關應於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將困難減免税審批情況報省級税務機關備案,省級地方税務機關將對減免税審批情況進行抽查。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山東省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地税函〔2004〕153號)廢止。
山東省地方税務局
2014年5月4日
我們在進行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的時候,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對於山東省的城鎮土地使用權減免申請政策來説,我們需要符合存在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土地閒置不用,在進行繳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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