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和地役權的區別是什麼
相鄰關係又被稱為不動產相鄰關係,法律的出發角度是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把相鄰近的已擁有不動產的人或者是去利用由於權利和人之間所發生的衝突調和好了,並且要求其中的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更多的方便或者是其中的一方由於接受到的限制而形成的一些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相鄰關係和地役權的區別是什麼
傳統民法上的地役權關係發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間,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因而地役權關係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等特點。
相鄰關係和地役權之間有如下的幾點區別:
第一,它們之間的性質不相同。我們具體地來説,相鄰權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但它更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而且不動產所有權或者是用益物權的擴張才是它的本質,也是用來所組成有權或用益物權的部分,而且一不用進行獨立的公示,這些我們都可以直接從不動產所有權以及用益物權的登記中進一步,並且更加準確地推斷出來。
第二,他們兩者之間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為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就是相鄰關係,相鄰關係呢是服務於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屬於特定土地的權利的,這種關係它對的並不是“人”,主要對的“地”,對於相鄰權人來説,這種是依據的不動產的自然條件從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權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對抗性,發生效力的時候就算不進行登記也是可以的。地役權是約定的權利,它主要是依協議從而取得的。雙方當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權效力的話,就必須要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之後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説沒登記的,那就不過只是一種債權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鄰權人只能在依着社會的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內,從而來利用相鄰不動產,它是對法定的不動產利用關係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解。
第四,它們兩者之間還在有償或者無償以及存續期間上也不相同。這兩者當中,相鄰關係是可以由法律直接來規定的。而地役權的有償或者是無償則是屬於自治範疇之內的。
第五,它們兩者之間的“權屬不同”,那麼這兩塊土地是否應該“相互毗鄰”呢?我們一般都認為只有權屬不同的兩塊土地才會發生相鄰的關係。而哪怕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可能發生地役權,特殊情況下,兩塊土地隔了一段距離的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第六,它們的救濟方式也是不相同的。會提起所以權的行駛受到妨害之訴,一般都是在相鄰關係受到了侵害以後。然而,受害人如果直接提起地役權受到侵害的請求之訴的話,一般都是在地役權受到了損害之後。這都是由兩者之間的權利性質不同所決定下來的。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
法規宅基地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內流轉,所以轉讓對象只能是村集體內部成員,轉讓宅基地需要宅基地證明,轉讓宅基地需要有不止一份的宅基地,轉讓宅基地需要履行轉讓的相關流程。一、農村宅基地轉讓手續要點一:村集體內成員農村宅基地轉讓對象同是村集體內成員,這是宅基地內的一個首...
-
可以用作抵押的財產有什麼?
律師解析:可以用作抵押的財產有:(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二)運輸工具;(三)海域使用權;(四)建築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五)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建設用地使用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述所列財產全部抵押。我國法律規定下...
-
父母宅基地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
-
宅基地辦理過户手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