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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相鄰權的意義

在生產和生活中,不動產(包含建築物)相鄰權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設定這種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其意義主要有以下3點:

1、提高效益,促進發展

不動產(包含建築物)相鄰權的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相鄰人行使權利時,一方面有權要求對方給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應為對方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這樣互相支持和幫助,雙方對不動產(包含建築物)享有的權利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實現,從而促進發展。

2、減少妨害,促進便利

相鄰權產生於人們的日常生產和生活之中,如相鄰宅基地通行權、相鄰防險關係中的權利、相鄰共牆關係中的權利、相鄰通風采光權等等。確認和保護這些權利,有利於避免相鄰各方之間的摩擦和衝突,減少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改善生產生活環境,提高生產生活質量,促進生產生活便利。

3、加強團結,促進穩定

不動產(包含建築物)相鄰權直接涉及相鄰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通過法律確認和保護這一權利,促進鄰人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照應,互為便利,就能使相鄰人之間團結互助的友好關係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秩序長久穩定。

事實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小區的所有業主都有權力在公共區域內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相鄰權的話就不一樣了。而且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一般也聯繫不到一起,如果是相鄰權的話,都是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