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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與地役權的關係

法律1.32W
相鄰權與地役權的關係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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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與相鄰關係的區別

一、相鄰關係與地役權性質不同。

嚴格地説,相鄰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更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其本質是不動產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擴張,是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組成部分,不需要進行獨立的公示,可以直接從不動產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登記中推斷出來。我們在談論相鄰權時之所以將其稱為權利,純粹是為了表達上的方便。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屬於用益物權,不是需役地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組成部分,它有自己獨立的發生原因和權能,需要進行獨立的公示。

二、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相鄰關係因法律規定而產生,是服務於特定土地或附屬於特定土地的權利,它對“地”不對“人”,對相鄰權人來説是依據不動產的自然條件而發生的法定權利,依其原始權利而具有對抗性,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而地役權主要是依協議而取得,是約定的權利,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之後才具有物權效力,即對抗性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具有物權效力,只是一種債權。

三、對相鄰不動產物權的限制程度不同。

相鄰關係是法定的對不動產利用關係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相鄰權人只能在依社會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內利用相鄰不動產,超出這個合理限度,相鄰不動產物權人有權拒絕或請求排除妨害。不動產物權人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鄰不動產,必須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達成一項契約,向其支付一定的對價,獲得其同意。

四、相鄰關係與地役權在有償或無償、存續期間上不同。

相鄰關係中,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鄰人造成損失,相鄰權人行使權利是無償的地役權的有償或無償則屬於意思自治範疇,雙方可在契約中自由約定。另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並得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關係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