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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係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2.06W

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而法律上規定的則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的鄰接權主要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製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那麼鄰接權與著作權有什麼關係呢?具體又有哪些區別?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係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一、什麼是鄰接權

“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係是什麼

著作鄰接權與著作權一樣同屬知識產權範圍。鄰接權與著作權關係密切,它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著作權是鄰接權產生的前提;然而如果沒有鄰接權的保護,著作權的保護又是不完全的。

三、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藝術加工後的作品。前者體現了創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複製、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一般情況下,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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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著作權 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