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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相鄰關係和地役權

相鄰關係和地役權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性質有差異,地役權是屬於一種獨立的物權,它屬於用益物權;而相鄰關係則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2、兩者的法律效力有差異,相鄰關係的發生是基於相關法律的規定;而地役權則是通過當事人簽訂合同後所產生的。
3、兩者的限制程度有差異,相鄰關係是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提供了最低限度的方便和容忍的義務;而地役權的內容則是由當事人在自由的情況下進行約定的。
4、兩者在有償或者無償、存續時間上有差異,相鄰關係的權利獲得是無償的;而地役權合同則是有償的。
綜上,相鄰關係的要求程度比較低,它是為了保障不動產使用來要求的;而地役權的要求相對較高,主要是為了提升不動產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如何區分相鄰關係和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