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證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宅基證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農村宅基證變更申請人準備好:相關的申請變更材料之後,向村委會提出宅基證更名申請;
(2)農村宅基證變更申請人向轄區國土所提交申請登記材料,材料齊全後,國土所出具《受理回執單》,加蓋國土資源部門公章,交由申請人簽字;
(3)等待國土資源部門分級審核;
(4)審核通過之後,完成宅基證更名,下發新的宅基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髮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證丟了怎麼辦
丟失了農村宅基地證,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具體的補辦流程如下:
1、先登報聲明將原《房屋所有權證》作廢,登報後張貼公告徵求異議;
2、10日後如無異議由房主申請所屬鎮的規劃建設管理站的工作人員到實地測量;
3、房屋所有權人提供身份證、户口薄複印件、登記聲明作廢報紙原件、村委證明等相關材料;
4、申請重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是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宅基地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准以後,才能憑宅基地證和準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的確權問題,雖然《物權法》已有相關規定,可以辦理房產證,但是,由於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築物無法與土地分割的實施,造成宅基地相對應的房產證沒有實際用途--無法像國有土地上的房產一樣,可以抵押、出售以獲得其實際收益。
農村的居民也是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的,在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後也是會合法的使用宅基地的,同時宅基地也是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內進行轉讓,同時也是可以辦理宅基地變更名字的手續,但是宅基地不可以向非集體組織經濟的成員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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