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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兒童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兒童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户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2、可以由孩子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需提供校方證明去派出所辦理改名手續就可以了。

3、凡因户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4、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户口本改名字的條件及手續,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審查、所長批准後,報上一級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變更姓名以一次為限

2、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3、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4、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5、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 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

5、無單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兒童改名字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屬於未成年人更改姓名,需要由監護人同意才能夠進行更改。更改姓名還需要兒童就讀的學校開具出同意證明。之後攜帶姓名所在户口本以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前往派出所進行辦理。兒童改姓名一定程度上也需要經過本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