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能否質押和抵押貸款
科學的盤活土地資源的使用方法,對於當地的財政收入和民眾基本利益的意義非常重大。那目前隨着土改政策的不斷深入推進,在土地使用權人明朗了以後,人們可能會想要用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但是又不清楚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能否質押和抵押貸款?本站平台可以給大家普及一下土地使用權只能抵押貸款,但是不能質押。
一、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能否質押和抵押貸款?
土地使用權只能抵押,不能質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
1、抵押人應當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國家機關以及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一般不得成為抵押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抵押人應當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已經登記發證是其進行抵押的前提。另外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單獨抵押,而是應當與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一併抵押。
3、應當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實踐中以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登記機構一般要求當事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證明。但土地出讓金是按照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確認的金額補交,還是按照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的價格來補交?由於土地的市場價格在不斷的發生變化,因此設定抵押和實現抵押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是不一樣的,因此需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也不一樣。實踐中對此存在不同的的意見,筆者認為應當按照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的價格來補交。
4、應當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15日發佈了《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號),規定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隨後,最高人民法院轉發了這一通知,認可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效力。
事實上,我們抵押的也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已,但是質押這必須是針對自己的合法財產,土地的所有權永遠都是歸屬國家的,自然也就不存在質押的問題了,且國家行政單位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允許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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