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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房子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規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70年,也就是説我們的房屋產權是70年,那麼70年之後,我們的房子應該怎麼辦呢?請閲讀下面的文字瞭解。

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房子怎麼辦?

根據1994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年限分類: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房屋產權70年到期後該怎麼處理:

房屋的使用壽命是根據其設計年限規定的,但因為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故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可由產權人繼續交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該土地或按政府規劃收回該土地,但對於地上建築物目前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