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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麼處理?

房地產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房地產分為房產與地產兩大部分,房產往往是普通家庭辛辛苦苦一輩子攢下來的,而地產主要指土地使用權。眾所周知,房產依附於土地使用權之上,那麼對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麼處理?這往往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講解。

對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麼處理?

一、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對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麼處理?

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

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三、土地使用權未續期的收回處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提出續期申請,對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麼處理的答案顯而易見,會被國家收回處理。然而續期並不是免費的,需要補交續期時段內的地價。房屋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為70年,而對於土地使用權的到期是一個全民關注的問題,土地使用權處理的好不好是對我國司法機關及相關部門的考量,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規定,解決好民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