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一、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百二十二條也有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如果房子產權年限到期可按照下面兩種方式處理: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們國家的土地的使用年限它是有規定的,雖然説房屋的所有權是永久可以擁有的,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年限到了話,那麼也需要有一定的措施,我們國家目前的政策就是在70年的住宅到期之後,是不需要自己提出申請的,而是自動會進行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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