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期限的,目前我國商品房土地使用權最長為70年。儘管現在離到期還有比較長的一段時間,但是很多人都十分關心到期後房屋何去何從的問題。那麼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這個事情和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下面小編就簡單談下自己的看法。
一、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從全國範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
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
1、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
2、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
3、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税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二、土地使用權續期如何提出?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拿到土地使用權後,應當在到期之前繳納土地出讓金,以此獲得續期。目前關於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解決方案,還沒有一個統一規定。比較可行的一個辦法就是房屋所有者繳納一部分税費,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這樣一來,其產權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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