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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一、土地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土地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預約合同違約三大責任:

1、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就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依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亦可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2、由預約合同之本質決定,無論追究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者解除預約合同後的損害賠償,均僅限於賠償機會損失(信賴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3、買賣預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之義務,構成違約,但對方當事人不得依據關於強制實際履行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強制違約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無論該預約合同是否約定了本約合同的主要條款。

預約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訂立買賣合同(本約)的義務,而非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本約之交貨或者付款義務。預約合同,通常約定所要訂立買賣合同(本約)的標的物及價金的計算標準,以作為將來訂立買賣合同的依據。簡而言之,買賣預約,是雙方“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的合同。

二、合同違約怎麼賠償?

合同違約是工作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合同糾紛,常見的有房屋買賣合同違約、租賃合同違約、借款合同違約等,而合同違約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最直接的就是要承擔合同違約賠償責任。

合同違約賠償責任,是有約定從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從法定處理。常見的合同違約賠償,包括定金、合同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等。在要求對方承擔合同要違約責任時,應當合理維權索償,若雙方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時,最好的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合法索償。

土地預約合同違約,違約方需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違約會產生一定的法律結果,最直接的就是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有違約約定,需要按照約定來處理,沒有約定,需要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雙方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好的方法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