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土地流轉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土地流轉違約責任有: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發包方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糾紛。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核心是三權分離、自主自願、市場契約和政府監管,三權分離是土地流轉制度核心中的核心。所謂三權分離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相互獨立。只有在嚴格保證土地所有權和承包權關係穩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把土地資源轉化為土地資本,促進土地要素的流動,從而取得土地經營的規模效應和集約效應。而衡量土地流轉制度科學與否的標誌是“三個有利於”,即是否有利於提高農村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是否有利於實現農户、政府和土地經營者的三贏。依法、自願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堅持的原則,但在現實中,由於一些地方受利益驅使而使導致土地流轉操作不規範,違背了土地流轉應該遵循的原則,導致了糾紛的產生。
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户與村委會間的糾紛。農户與村委會之間的糾紛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是最常見的,存在着三種主要類型:
因流轉內容不合法引發的糾紛。但是從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的實際來看,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變為建設用地的的情況不在少數。另外我國法律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需經發包人同意。但有的村民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他人,村委會不同意這樣做並要求與之解除合同,由此引發了土地糾紛。
村委會隨意調整土地產生的糾紛。但是,在我國部分農村地區,村委會隨意調整土地現象比較嚴重,這加劇了農户與村委會之間的矛盾。一些村幹部為了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任務和保證村幹部工資的及時兑現,在未經全體村民同意的情況下,就強行將村裏的耕地轉包給外鄉的農民或者外地經商人經營,他們完全忽視了農民的利益,引起村民的極大不滿,導致了糾紛的產生
綜上所述,土地流轉合同違約責任有很多,在上文也進行了説明,政府應該積極採取一系列一切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核心的政策措施,其次,農民、村委等在遇到拿不準的問題時,可以事先諮詢下相關律師或政府部門,以避免不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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