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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土地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為了避免土地進行租賃後,一方違約造成對方的損失,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都會對該土地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的約定,如果出現該違約情形,雙方根據合同辦事即可。以下就是小編針對土地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及雙方義務給大家做的相關分析。

一、承租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這個義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義務,而且應當是絕對支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對租賃物和出賣人的選擇及確認的條件向出賣人支付了貨款,它就完成了對承租人承擔的最主要的責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四百七十條第六款也明確規定“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延遲或交貨不符而享有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條)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債權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償。

承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接受並檢驗租賃物,“承租人享有與領受租賃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條)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權終止撤消買賣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時行使接受租賃物的義務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

二、土地出租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條)因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條)

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若因價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時造成租賃物不能交貨或延期交貨,出租人又不能提供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租賃物,對違約做出補救措施,承租人有權拒收租賃物或終止融資租賃合同,或對延遲交貨合同約定提出賠償請求。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土地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給大家做的相關分析。對於土地租賃合同而言,雙方要按照法律規定辦事,不能違法使用該土地,同時,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簽訂合同前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協商,協商好之後再進行合同的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合同中出現各種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