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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土地流轉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

土地流轉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土地流轉違約責任主要劃分為發包方違約責任和承包方違約責任,主要如下: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產品出現賣難、減產等問題時,發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⑵、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同時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此外,發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⑶、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願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願進行。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目前在一些地方的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發包方以結構調整和發展農業產業化為藉口,以各種手段強迫承包方將承包地進行流轉,集中土地搞所謂“規模經營”和“產業化”。這些行為都是嚴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

⑷、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徵地、用地批准程序。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⑵、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於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取土、採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的損害。

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為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為,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三、土地流轉合同的違約處理

土地轉讓合同中,違約者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土地轉讓合同中,一旦轉讓合同成立,受讓者登記生效,則受讓土地的使用者應該按照要求向出讓方支付土地轉讓金,市、縣等相關機構也應該按照出讓合同向受讓方提供土地,若未提供土地,則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違約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綜上所述,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現在的發展情況下,土地具有很多其他的經濟價值,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情形下的土地流轉,簽訂合同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是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存在單方面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均需要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