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承租方違約責任有什麼?
一、土地租賃合同承租方違約責任有什麼?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這是責任,也是義務,這個義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義務,而且應當是絕對支付租金的義務。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對租賃物和出賣人的選擇及確認的條件向出賣人支付了貨款,它就完成了對承租人承擔的最主要的責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
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延遲或交貨不符而享有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承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接受並檢驗租賃物,承租人享有與領受租賃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權終止撤消買賣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時行使接受租賃物的義務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
二、土地租賃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土地租賃合同違約應當先看能否繼續履行該協議。有可能繼續的應當繼續履行並採取補救措施,有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因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應當明確違約賠償責任,不履行的一方必須賠償相應的違約金。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支付租金是土地租賃合同中承租方的主要責任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出現違約的情況,應當先看合同是否存在繼續履行的必要,如果可以繼續履行,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如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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