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預期違約責任有什麼?
一、國有土地出讓預期違約責任有什麼?
預期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履行前,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它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為界,將合同違約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即違約責任)。其含義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引而產生的責任即為預期違約責任。依預期違約定義,將其分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進行土地轉讓需要攜帶什麼材料?
1、轉讓方須報材料: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讓合同;
(3)上繳税務局的土地增值税證明材料;
(4)土地評估報告;
(5)圖件資料;
(6)土地轉讓專項審計報告;
(7)營業税上繳證明材料。
2、受讓方須報材料:
(1)項目批覆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材料等;
(3)上繳財局契税證明;
(4)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符合規劃的圖件資料。
3、雙方共同提供的資料:
(1)土地轉讓申請;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4、如改變土地用途,由受讓方重新評估,補交差額部分的出讓金,契税並辦理相關手續。
三、什麼是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被稱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
此外,預期違約也具備如下五大特徵:
1、預期違約表現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象實際違約表現為現實違反合同義務。
2、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的侵害。
3、預期違約的主張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其主張的唯一條件就是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將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將不履行合同的危險。
4、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係消滅,並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
5、預期違約是一種可能違約。由於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進行土地流轉時,原轉讓方需要攜帶原來的土地證,土地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增值税的發票或其他證明材料。受讓方要準備項目批覆原件,企業的營業執照,法人的身份證明,繳納契税的證明。雙方還要出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土地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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