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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換合同違約的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交換合同違約的責任規定是什麼?

土地交換合同違約的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承包地互換糾紛的民事責任。

承包地互換糾紛,有着與其他經濟糾紛明顯不同的特點。在認識和解決這類糾紛時,一定要立足於“三農”,緊緊圍繞有利於“三農”去開展工作。在研究其責任時,要看到“互換”承包地由合同形式形成,承包地又屬於物的範疇,承包權屬於用益物權。這類糾紛,既可能涉及違約責任,也可能涉及侵權責任,還可能存在違約與侵權競合責任。

1、承包地互換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範圍,應該認真研究合同違約責任。承包地互換糾紛的違約責任,是指承包地互換合同不履行而應承擔的責任。

2、承包地糾紛某些案件中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應認真研究競合責任。這類情況主要是因為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承包者只享有用益物權,如果承包者不是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是違約,破壞了農村土地,損害了互換對方及發包方的利益,就包含着責任競合問題。

(二)互換承包地糾紛的擔責方式。

互換承包地糾紛的擔責方式,是指互換承包地合同的當事人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責任人應該承擔責任的方法。

1、換回承包地。這種方法是指在互換承包地合同履行中,雙方產生糾紛,不便於繼續履行繼續換下去,經雙方商議或他人調解、司法判決,再換回承包地的一種方法。

2、停止破壞承包地。這種方法是指針對那些正在對已換承包地建窯、建房等行為進制止,使其停止破壞,恢復耕地用途,保護集體土地不受損害的方法。

3、賠償損失。這種情況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損害了對方或第三人利益,向對方或第三方支付一定資金或物質,以抵償其損失的行為。

4、恢復耕地。這是指一方將互換承包地損壞或部分損壞後,通過改造可部分恢復或全部恢復,責令進行恢復以減少損失的辦法。

5、開荒造地。這是指責任方確已無法恢復原有耕地,但可另行通過開荒,使荒山變為耕地。這種方式,可在耕地被破壞後,通過重新造地,起到恢復耕地,保障土地佔有量的作用與效果。

上述擔責方法,可單一使用,也可一併使用,還可尋求一些既能平息矛盾又合符民意的新途徑。在糾紛處理中,應該根據具體案情研究具體擔責的方法,只要能夠達到息事寧人,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辦法。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土地互換糾紛處理辦法,需要我們依據實際情況來採取相應的措施,不管我們採取何種措施,一定要針對土地互換的效力來進行認定,同時我們在一味運用法律的過程中,也需要考慮農村的風俗和習慣,這樣才能夠更切身處地的為農民着想,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