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
土地承包1.47W
隨着人們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以及農村徵收徵用土地的情況增多,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一時間出現了很多。
土地經營權糾紛解決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權屬糾紛的解決途徑進行明確的規定,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處理途徑,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是土地經營權的權屬發生糾紛,管轄部門為國土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有管轄權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先行由縣級國土部門調查、調解,如果能協商解決是最佳的解決辦法,可以解決定紛止爭,節省人財物力,協商不成的,由縣級政府進行裁決,對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土地經營權糾紛解決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權屬糾紛的解決途徑進行明確的規定,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處理途徑,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是土地經營權的權屬發生糾紛,管轄部門為國土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有管轄權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先行由縣級國土部門調查、調解,如果能協商解決是最佳的解決辦法,可以解決定紛止爭,節省人財物力,協商不成的,由縣級政府進行裁決,對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包括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包括哪些?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包括:一是國家的機關用地,國家機關用地具體指行使國家職能的一些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還有審判檢察機關,是這些機關的總稱。二是軍事用地。比如一些軍隊駐紮的地方或者軍用設施的用地。三是城市中基礎設...
-
該怎樣獲得土地使用權確認書
律師解析:土地使用權確認書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土地、劃撥已有的土地、轉讓已有土地或者拍賣土地這幾種方式。首先要看用户自己符不符合得到土地的條件,及其自己是屬於什麼樣的企業,在根據情況來選擇自己想要的土地。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
-
土地使用年期40年到期了該怎麼處理
商鋪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
-
土地使用權是否屬於遺產範圍
不屬於。從土地的性質來看,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權人去世之後,其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所有,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法律依據】《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