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是什麼,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置是怎麼規定的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為“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准可以延長(《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
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標準
1、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3、農户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户成員推選的人。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5、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置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都會先進行調解,只會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才會進行判決。通常情況下持有合法合同且合同還在有效期內的一方是訴訟成功的。不過如果在前期不在法院公正下發生一些不正當的糾紛對方依然可以向你提出正當賠償。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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