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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

長久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問題由來已久,糾紛的問題解決不好不僅有失農村土地承包人的直接經濟利益,也破壞着農村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接下來有本站網站為您帶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為您詳細提供參考。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杜某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依法參與訴訟活動,現依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請求確認平府農地承包權證(2004)第0130109號合法有效的訴訟請求依法不應受到支持,因農地承包權證的效力問題不是本案解決的範圍。

二、平昌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爭議已作出仲裁裁決並已生效,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維持。

1、本爭議依法屬平昌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管轄,仲裁委對本爭議的裁決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1)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2)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3)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因此本案依法屬平昌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

2、被告杜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告村社收回其承包地的行為是嚴重違法行為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8月27日中辦發[1997]16號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度,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

第(二)項規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絕大多數農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繼續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內平均承包……。

3、原告在2008年1月9日之前無權以農村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被告村社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2008年1月9日之後被告村社也無權將杜某所承包的土地再發包給原告。

4、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無效的,依法應予收回註銷。

(1)、該證書的審查和核準均無具體日期,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2)、該證書是2004年才頒發的,而登記的承包期限是1998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1日止,前後矛盾。

(3)、該證登記的承包方式是合同,其登記的承包方式不明確。農村土地承包都是以合同的形式,但其承包方式分兩大類:一類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一類是以其它的方式承包,法律對此都有不同的明確的規定。

(4)、從該證書看出給原告發證的時間是2004年,而其承包土地是從1998年10月31日開始承包的。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2004年還是1998年原告都無權承包該村該社的土地。

綜上,原告無論是2004年還是1998年都無權承包該村該社的土地,其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依法應當收回註銷。

5、原告依法應將其佔有的被告杜某的承包土地及所領的因高速公路及鐵路佔用土地的補賠償款項一併予以返還被告杜某。

綜上,被告村、社收回杜某的承包土地發包給原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平昌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對本爭議的仲裁裁決是客觀的,合法的,且在法定時效內各方當事人並未對該裁決提出撤銷的訴請,現該裁決早已發生法律效力。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從上文中,瞭解案例審判規則,就能大致清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問題的解決方式,避免經濟利益受到損失,保障權益不受侵害。近些年來,國家出台多部法律,維護農民權益,保障社會穩定,遇到此類問題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