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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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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然而近年來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也不斷髮生。那麼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法律問題有哪些?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必須切實保障農民權益,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作為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去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城市務工環境的惡化,大批農民工返鄉,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農民事案件數量開始不斷增長,疑難複雜程度也有所增強。當前形勢下,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的重要舉措。以下將談一談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中常見問題及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糾紛的常見形式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看作物權,並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進行規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因為這些糾紛都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產生的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合同效力糾紛,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包合同履行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糾紛。如發包方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户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經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強迫原承包人放棄承包地搞土地流轉。

3、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在鄉鎮以及縣級郊區的城鄉交接地帶,由於城市開發、城鎮化、工業化與農户土地上利益的保護二者產生衝突,土地徵用以及補償和善後處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户,此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二)、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第一輪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並不必然延伸至第二輪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無法調整和處理,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不到位而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權利,是屬於社會政策層面的問題。其妥善解決有待於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政策的落實。

(三)、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該司法解釋在第3款中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此事項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這是因為土地補償費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經由國家徵收行為而歸於消滅的補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根據本集體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民主程序討論決定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的數額多少。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案件處理

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用益物權性和其生產要素特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能夠活躍經濟,推動生產力的發展。所以農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的。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關係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它方式流轉的,應經發包方備案。如按債權理論來説,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一方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時,合同法明確規定須經對方同意。如從所有權和社會保障的角度出發此項規定也有利於發包方行使自己作為土地的管理人所應享有的權利,有利於發包方審查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後的現實生存能力,防止承包方和第三人在轉讓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均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對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的,流轉合同無效。此類案件糾紛較多,主要因為當事人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有些當事人已事實耕種多年,訴訟時也在耕種,對此我們多作調解,或返還土地,一方給予補償;或簽訂協議備案,由被轉讓方繼續耕種。對當事人之間簽訂書面協議,又經發包方同意的,一般認定流轉合同有效。這主要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88條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解釋第14條已作出明確規定。這種情形大多是因為承包人在承包期內自身條件發生變化,如沒有能力耕種土地或已進城務工後不再以種地為生,應允許承包人根據其真實意願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流轉的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在承包期限內約定,並簽訂書面協議。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除了依法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所以"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可以抵押。在具體案件中,由於農村居民不能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問題,他們之間簽訂的往往是將土地上的一季或二季的農作物“抵押”以實現存在的債權,有時是幾年的,有時長至十幾年的。在這類案件的處理上,只要雙方平等、自願,即作為一般債權處理。

三、常見糾紛的處理

(一)首先解決土地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主體問題

1、發包方的主體。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方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在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情形下,村民小組的利益是獨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須獨立。此時發包方的主體只能是村民小組而不是村委會。因為村民小組發包土地是基於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事實和依據農村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代表村民小組集體進行的。

2、承包方的主體

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如果承包方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轉讓後,承包方的主體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農户或者個人。這裏對農户的主體需要強調一下,農户是由一定數量的家庭成員構成,不是單指户主一人,因為在家庭承包方式中該農户所有家庭成員都要接受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正確的表述方式是在農户代表人姓名後綴“承包經營户”作為當事人的稱謂,並另行標註農户代表人的姓名、性別等自然情況。家庭承包是為保護每一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讓他們公平享有社會資源;而其他方式承包體現的是效率原則和主體多元化,意在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一地數包糾紛處理原則時,首先在原則上將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以優先保護。對於均未依法登記的,因主張權利的各人均系依據承包合同,所主張的權利均為債權。依據債權平等原則,只能確定生效在先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本着保護土地利用的角度,已經依承包合同合法佔有並實際承包經營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佔的,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產生於承包合同,但不限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集體經濟組織間的財產關係,而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這在傳統民法上沒有得到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已經明確其用益物權的性質。《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權利人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後,即在法律規定的承包期內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發包方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如發包方違反合同或法律規定的,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能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為當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系使用土地的權利,其權利的實現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他人的侵害,享有物權請求權及佔有訴權,以保護自己對所承包的土地的完滿佔有和使用。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是通過其他方式(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因為當事人是通過達成承包合同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承包期限,所以一般作為債權予以規範和調整。但如果承包方經依法登記取得經營權證書的,其也有物權的效力,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

(三)糾紛的處理

2009年6月27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這極有利於今後此類案件的妥善解決。相關糾紛案件處理中,應當着重對調解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因為對這類案件的簡單處理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效果,不利於生產的穩定、農村社會的穩定,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調解以合法為原則,但並不是説在民事行為無效的情況下絕對不能調解。我認為,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通過否定相關民事行為的效力,並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社會效果還是顯著的。在處理糾紛過程中,一定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當地政府及民調組織和老長輩、老黨員、老幹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此類糾紛。

1、目前對關於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的處理方式。

隨着政府免收農業税並給補貼的政策出台、糧食價格的上漲和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目前的土地承包可以獲得較大收益,因此許多以前撂荒棄耕的土地現在又有人要求耕種。一些自行將土地進行流轉的農户也紛紛將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也都開始要地。在處理此類糾紛中,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護原承包農户的利益,其次才談得上兼顧第三人的利益。對承包方要求返還承包地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為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是一種物權,如果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另行發包給他人都構成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害。

當然,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由於在須承擔農業税費的階段,農民對土地投入大,收入低,放棄承包土地進城務工的現象十分普遍,發包方多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在土地上進行合理投入的,承包方作為利益的既得者須對第三人予以補償,這是利益平衡原則的需要,幾年間,我院也審理了多起此類案件,案情均不復雜,如果就案辦案,一判了之,那是再簡單不過了,但社會效果如何,能否通過判決使各方矛盾得到徹底解決,結果更是顯而易見的。一些發包方在發包過程中程序上違反了規定,確認合同無效完全沒有問題,但第三人已實際投入大量金錢和精力,這樣判決,對當地的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易造成負面影響,對此法院積極調解,平衡各方利益,用調解的方式使糾紛妥善解決。

通過對常見糾紛的處理,我認為土地問題是我國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核心。政府應主動對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指導,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維護好農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好廣大農民根本利益。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在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希望對廣大的農民羣眾有所幫助。總而言之,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網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