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相關內容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

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相關內容

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受益、流轉等權利,具體為:

1、依法佔有和使用承包地的權利

承包人使用承包地的前提是能夠對其進行佔有。在此基礎上,承包人在承包地上可以從事傳統的耕作、種植、畜牧等生產經營,也可以為從事農業生產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例如建造溝渠、修建水井等構築物。所修建的附屬設施的所有權歸承包人享有。

2、依法獲取承包地收益的權利

承包人基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享有對承包地的使用權,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土地收益當然歸屬於承包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剝奪。承包方在土地上增加投入、改良土壤等增加的土地價值,也應歸承包方所有。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應當獲得相應的補償。

3、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

承包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如何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如自主決定耕種的時間、種植的農作物等。而處置產品是承包人有權自主決定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農產品是否出賣、如何出賣以及賣給誰等產品處置行為。

4、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流轉所得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5、承包地被徵收、佔用時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有地。土地佔用主要是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後佔用土地的行為。國家、集體建設徵收、佔用承包地的,應當依法給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方相應的補償。

二、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具體情形

(1)侵權人為發包方

1、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2、違反法律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6、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2)侵權人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利用職權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3)侵權人為其他組織或個人

1、損害承包方的承包地;

2、搶種承包方的承包地;

3、在承包方的承包地上進行違法建築;

4、其他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形。

三、解決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雙方協商

協商必須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合法,即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説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

調解人包括: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國土自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

3、仲裁

指雙方當事人根據已達成的仲裁協議,將案件提交有關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活動。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起訴

分為提起民事訴訟和提起行政訴訟兩種。

(1)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或不服調解,或在調解成立後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強令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如果承包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他的財產權益,或者按照第十一條第(三)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他的經營自主權,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通過上面的瞭解,我們知道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具體情形。雖然解決途徑很重要,但其他兩個方面的知識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瞭解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才能知道自己有沒有被侵權,瞭解的具體的侵權情形就更能直接的進行判斷。我們要時刻認真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