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範圍: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二、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仲裁員是否迴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範圍的具體內容。我們知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只針對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的糾紛,其他土地糾結不在此列。仲裁委員會的成員如果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該進行迴避,以保證仲裁的公平公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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