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包括哪些內容?
由於各種原因,農民之間經常會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因為具體情況不同有很多種,下面小編簡單列舉一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相關案例,並且給出相關分析,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的內容。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
郭某一直在地級市做生意。5年前,他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他人,土地轉包合同中約定,轉包費每年800元,轉包期限20年,轉包費1.6萬元,一次性付清。2007年郭某在市裏買了房子,一家五口轉為城鎮户口。村委會認為郭某遷出户口後,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該再收取土地流轉費,要其將2008年以後剩餘的土地流轉費返還村委會所有。郭某卻認為,自己轉包土地在先,遷出户口在後,收入應該歸個人所有。雙方爭執不下,村委會將郭某推上被告席。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剩餘的流轉費用歸村委會所有。
二、相關點評
承包人無權收取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轉費後,如果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期限的流轉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流轉費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則應當將流轉費支付給發包方。因此法院判決剩餘流轉費歸村委會所有是正確的。
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四、釋義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是國家法律賦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處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項重要權利,目的在於保障農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但同時,這並不意味着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就永久地擁有這項權利。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產生的糾紛,按照上述情形處理。
上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例非常經典,根據相關條文,最後法院判決剩餘流轉費歸村委會所有是正確的。因為土地承包權並不意味着農民可以永久擁有,如果農民因遷出農村户口導致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那麼依附在上面的轉包收益也一同取消,不再享有,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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