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遺失如何辦理流程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遺失如何辦理?
1、土地權利人應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土地權利人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聲明其土地證書滅失。
2、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在十日內無異議由土地權利人申請所屬鄉鎮的規劃建設管理站的人員到實地測量。
3、土地權利人應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媒體上的聲明原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4、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勘測。經審核,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單位領導審批、簽字、蓋章。
5、補發的土地證書應註明"補發"字樣,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户卡。土地使用者帶個人身份證(屬單位的需帶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介紹信、單位證明)到規劃地籍股申請查詢土地登記情況。登報三十日後持有關資料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
二、土地使用證的作用體現在哪些方面?
1、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3、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證是證實合法使用土地的重要憑證,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妥善保管此證。如果一旦遺失,應該先到國土局登記掛失,查詢原土地證編號,到報社做遺失聲明,這些手續都做好後,當事人就可以帶上所需材料回到國土局重新辦理土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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