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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遺失如何辦理?

一、土地使用證遺失如何辦理?

土地使用證遺失如何辦理?

1、土地登記申請書(法人簽字、公章);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土地上的企業是合法經營)

3、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證明企業已經合法註冊應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4、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證明您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5、委託書委託人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6、單位正式申請(原件1份)在結束語中載明:本單位提供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如有不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7、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地上建築物情況説明(單位正式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各1份);土地證遺失證明材料--報紙原件1份;

8、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資料為複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進行核對,要求在A4紙上覆印,加蓋單位公章,多頁需蓋騎縫章。此項工作在7個工作日完成,可到政務大廳窗口辦理,此項工作需要現場勘察、專家評議、評估論證,不收費。

二、土地使用證重要性

土地使用證是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説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為了明確和保障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方也是可以申請土地使用證的,因為土地使用證十分重要,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一定要保存好,當不小心遺失了土地使用證時,當事人需要到當地有關部門進行掛失,在進行登報處理後,就可以到土地局進行補辦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