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糾紛處理辦法是什麼?
一、土地承包糾紛處理辦法是什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處理遵循“鄉村調解,縣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則進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進行調解。和解、調解不成或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相互調解
農村土地出現糾紛大多是同一個家庭成員之間較為常見,親戚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首先就是相互協商調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裏面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牽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糾紛,一般的通過家庭內的和解都能解決,畢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較好説話。一般一個村裏的人都有點沾親帶故的,所以調解起來一般也比較容易。
2、村委會調解
如果是相互之間調解不了的土地糾紛矛盾,這個時候農民們一般都會找到村委會來調解。因為農村土地的分配就是村集體進行的,所以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瞭解比較清楚,而且村幹部對村裏各農民家裏的情況也都比較瞭解,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很有經驗,因此在農村調解土地糾紛的過程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3、縣市仲裁
如果村一級的委員會無法解決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麼農民們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出現糾紛之後仲裁的具體流程及方式。如果農民們需要申請仲裁的需要提前瞭解這部立法,對仲裁的具體形式以及內容瞭解清楚,這樣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隨着農村各項立法的不斷完善,農民的各項權益也有了更好的保障,如果這些方式都不能讓農民們滿意,最後農民還可以對仲裁的結果進行上訴,提升到司法的高度,進一步維護自己對土地的合法所有權。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受理範圍包括哪些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的條件
1.申請人與糾紛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仲裁當事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法合理的解決方式,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掛鈎的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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