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劃撥土地轉讓條例中土地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一、國有劃撥土地轉讓條例中土地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糾紛的處理原則如下: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為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方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受讓方不是非基於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4)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受讓人亦非基於原轉讓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是仍然應當依據協議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二、國有劃撥土地怎麼進行轉讓?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2、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3、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國有劃撥土地需要經過人民政府的批准才能進行劃分,劃分的過程中需要繳納一定程度的出讓金,並且對原有土地的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還有建築物一同進行轉讓或者分割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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