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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處理?

一、確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處理?

確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處理?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合同糾紛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1、主體及經營資格情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的開辦單位和主管部門、驗資註冊、合夥開辦、聯營開辦等設立企業的有關證明文件、開户銀行和銀行帳户,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企業關、停、並、轉、分立和歇業的,提供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及工商登記的證據材料。

2、合同關係設立情況合同(協議)書、有關合同內容的補充的條款、變更的條款、廢除的條款、合同解除等有關協議、來往電函材料;口頭合同成立的證據材料。訂立合同的經辦人的權限等證據材料。

3、合同的履行情況交接的貨物品種、型號、數量、包裝、時間、運輸方式、交接貨物地點、驗收貨物等有關原始憑證及收貨條等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是承包合同有無財產交接清單。付款方式等原始憑證及收款條等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是借款,還款的數額時間。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員在發生一些糾紛的時候還是會選擇到法院來進行訴訟,大家的法律意識也是比較高的了,但是如果是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話,到人民法院訴訟肯定是需要提交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