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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能抵押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能抵押嗎
根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可以得出如結論,下列集體土地可以抵押
(一)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二)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集體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集體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體土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