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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雖然土地已經被國家用合法方式授權給公民自行使用,但是畢竟土地究其本質屬於公共的資源,所以在土地的使用權問題上仍然總是出現很多歸屬的爭議,甚至因為使用權賦予對象的模糊導致了複雜的司法糾紛。那麼,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當事人直接向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局或鎮國土所提出書面申請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a、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b、請求的事項和理由;(2)有關證據材料及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3)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的事項和權限。

2、審查國土局、國土所審查,認為不應當受理的,7日內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縣國土局,縣、鎮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政府授權,由縣國土局作出)。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受理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4、確定案件承辦人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國土局局長決定。

5、調查取證 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

6、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縣國土局印章後生效。縣國土局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7、提出處理意見,草擬處理決定書,報批。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鎮國土所或縣國土局提出處理意見,起草處理決定書,將案卷上報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8、送達處理決定書。

存在不同的公民認為某塊特定的土地自己擁有法律上的合法使用權就可以在瞭解上述處理程序的基礎上向國家機關提起土地使用權歸屬裁定的決定,而最後的決定就將直接關係到使用權真正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