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下,政府行政機關都是通過劃撥的方式拿到建設用地的,如果其用地計劃有變,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防止土地閒置,其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這種情況在土地市場也是經常發生的,那麼行政機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行政機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1、土地轉讓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並準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土地轉讓申請(原件,由轉讓方和轉受讓方共同提出);
(2)轉讓方與轉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納地價款、契税等費用的單據;轉讓土地在遠郊區縣的,提交遠郊區縣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及契税全部繳納的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轉讓文件進行初審,具備轉讓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覆文件或意見。
3、填寫表格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一式叁份)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4、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週期為10個工作日。
5、繳款、取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批准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在轉受讓方繳納轉讓契税後,申請人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説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説,“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説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説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轉讓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行政機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請、國土部門進行土地情況調查、簽署轉讓合同、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完成土地變更登記等。這裏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行政機關轉讓的土地性質基本是劃撥的,因此受讓方需要補齊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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