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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房拆遷與危房拆遷有什麼區別?

一、舊房拆遷與危房拆遷有什麼區別?

舊房拆遷與危房拆遷有什麼區別?

舊房拆遷與危房拆遷的區別包括適用的法律不同、拆遷補償的標準不同、拆遷的目的不同等,危房拆遷一般是屬於民生工程。一般拆遷是由於城市規劃和國家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必須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於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結了原用户的資金與勞動力,並且是原用户、住户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必須對原用户、住户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並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城市危舊房改造的試行辦法,實行上是在走由政府出政策,區、縣政府出面組織,由住危房的人共同出錢投資,改善住房條件和環境的方法。危舊房改造項目的住房多是成本較低的多層普通住宅。且回遷户較多,而被拆遷地片上的項目,若沒有地段上的限制,可以蓋高檔、高層建築,不需要考慮拆遷户的回遷問題。

二、徵收拆遷房屋要給哪些補償?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綜上所述,政府部門城市建設中,會對舊房進行拆遷,同危房拆遷不同,兩者在拆遷目的、拆遷安置辦法及補償標準上都略有區別。對危房拆遷,是政府公益性質的,經過住建部門判定,屬於危房的,必須要拆遷,不用經過房屋業主容易,而舊房拆遷,要雙方達成補償協議才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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