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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與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有什麼區別?

城市房屋拆遷與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有什麼區別?

一、城市房屋拆遷與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有什麼區別?

1、城市房屋拆遷:針對的是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因此,在城市拆遷前應該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拆遷:農村房屋的土地是歸農村集體所有,在拆遷前,需要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手續,將集體所有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再辦理出讓手續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二、補償方面:

城市房屋拆遷: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補償依據區位、用途和建築面積。補償數額較為合理。城市居民對於拆遷補償比較滿意。

農村房屋拆遷:主要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指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物的拆遷費用和恢復費用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費用或砍伐費用的綜合。

由於農村徵地後,土地的性質改變了。但是給農民的補償卻不因為改變性質後的區位、用途等進行補差。所以農民獲得的拆遷補償費較低。

三、農村拆遷工作由哪些問題?

(一)補償標準低

土地管 償標準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規定。而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違反立法法的規定,沒有嚴格按照授權目的行使該項權力,將該授權給下級行政機關,下級行政機關為了減少土地儲存成本,維護地方政府利益,通常將補償標準規定較低。

(二)隨意性大

在農民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件中,有的拆遷人暗箱操作,與被拆遷農户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嚴重缺少公開、公平性,對同樣被拆遷農户的房屋,在同等的條件下,得到的安置補償結果不一樣;另外,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標準,交由村民會議按照民主議定程序決定,補償標準隨意性大。

(三)拆遷協議凸顯家事代理性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般僅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而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有不少拆遷補償協議不是與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權人(或户主)訂立的,而是在本人未簽字或授權的情況下,由享有家庭共同財產權的其他家庭成員以自己名義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此類拆遷協議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表現為家事代理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