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避險“以違代拆”,被拆方要重視這一點

避險“以違代拆”,被拆方要重視這一點

2008年,《城鄉規劃法》開始實施,其中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建設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該規定,我國很多房屋成為了無證房,在徵拆中,往往被當作違章建築,被拆後無法得到任何補償。此類房屋在數量上佔有很大的比例,由此引發的拆遷糾紛也時常發生。但是,無證房就一定是違章建築嗎?在面對被強拆且不能獲得補償的情況時,我們又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呢?

案情簡介:

原告張先生在秦淮區和橋路有多處建築,且部分房屋辦理了相關手續。其中一份土地使用證載明建築用途為宅基地,頒發時間不詳。另外,原告於2001年領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建設項目名稱為民房住宅。2015年被告秦淮區城管執法局對當地建築物進行調查和勘察,製作了《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被告認為對於涉案的四處建築物(面積為87.75㎡),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立案查處。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隨後提供了土地使用證等證據,但未提供涉案建築的相關審核、批准、許可手續。

審理意見:

一、二審法院認為:原告雖向本院提交了土地使用證等證據,但不能證明涉案房屋取得相關建設規劃審批手續;對於原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形成於《城鄉規劃法》實施前,被告適用法律錯誤,本院認為,由於原告直至被查處時仍未能提供涉案建築的相關審核、批准、許可手續,故其違法建設行為雖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但違法狀態持續至《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後,被告依據現行有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理,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析:

本案中原告張先生所擁有的房屋在2008年已經建成,屬於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的建築物。只要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等相應資質,相關機關又沒有下達處罰決定的,均不能輕易認定為違建。但張先生的房屋在被認定違章後,其未能提供有效證明,且在責令整改後未及時補辦手續,因此可視為違法狀態持續到《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後。這種情形下,拆遷方可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進行拆除。相比之下,農村房屋很多是擁有部分審批手續的,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等。如果擁有此類文件,則完全有條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種手續資質上的欠缺是可以通過改正或補辦相應的手續來獲得建設許可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根據《城鄉規劃法》65條的規定,此類型的房屋不能輕易認定為違建,或者以違建為由不給予補償,相關部門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因此只有在限定的期間內,及時地補辦相應的手續,才能夠有效、依法地維權。聘請專業的拆遷律師,將極大地縮短辦理時間,提高補辦手續的效率,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