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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所應遵循的“底線”何在

在徵地拆遷中,被拆遷人在得到滿意的補償條件後,多數被拆遷人也願意配合拆遷工作。但事實與理想有着一定的出入,具體到各地的拆遷政策及實施方案花樣百出,補償方案、拆遷過程等方面對於被拆遷人來説都存在着“坑”,即使是合理的訴求,可能也無法被拆遷人所滿足。那麼,在徵地拆遷中,究竟什麼樣的條件是正當合理的呢?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徵地拆遷中所應遵循的“底線”何在

一、徵地拆遷應當有明確的徵收公告及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地拆遷的首要前提,是要有明確的徵收公告及安置補償方案。但是在具體實施徵收拆遷的過程中,很多地區的做法已經悖離了法律的規定,將徵收公告及安置補償方案等文件以口頭通知的方式替代,有的地方還將徵收補償金額的計算與評估,僅以一張沒有簽字蓋章的表格來代替。

此時,被拆遷人要求拆遷方出示徵收公告、補償標準等文件時,拆遷方也很有可能拒絕提供。究竟是有相關文件而拒絕提供,亦或是根本沒有這些文件呢?我們不得而知。拆遷人只要牢記一點:拒絕提供政府公佈的徵收公告及補償標準而實施的徵收,均可按照違法徵收進行維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實施徵收拆遷必須在拆遷地區公示徵收土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等公告,否則便會涉嫌違法徵收及違法拆遷。

因此,是否有政府公告,是判斷徵收拆遷是否合法的條件之一。若是涉及違法徵收拆遷,被拆遷人可及時聯繫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收集證據,進行調查,為後期維權打好基礎。

二、必須先補償後拆遷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及《國有土地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中,均規定了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拆遷的程序進行拆遷。那究竟什麼情況,才算符合先得到補償的條件呢?通常是有如下三種方式:

1、通過協商程序,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補償款發放到位,協議履行完畢;

2、被拆遷人通過訴訟程序,最終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補償款發放到位,協議履行完畢;

3、長期未達成補償協議,徵收部門通過法定程序作出補償決定,拆遷人無異議(若存在異議可提起訴訟),補償款撥付到指定賬户,安置房屋已確定。

若是房屋徵收部門並未按照上述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進行拆遷,其拆遷程序便屬於違法,可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其違法責任。

三、補償標準的底線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以上兩條法律所規定的補償標準比較籠統,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農村土地徵收拆遷時,若是補償標準可能導致農民生活水平降低,那便是違反了該條法律規定。城市房屋徵收拆遷時,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得低於周邊房屋的市場價。若是拆遷部門給出的補償標準低於上述法律規定,各位被拆遷人應當拒絕簽署安置補償協議,並儘早與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取得聯繫,把握好維權時機,在律師的指導與幫助下收集證據材料,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