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房屋拆遷補償上不去,原來有這麼多逼籤花招!

隨着徵地拆遷在各地如火如荼的進行,各種逼籤事件也層出不窮。

房屋拆遷補償上不去,原來有這麼多逼籤花招!

拆遷方之所以會經常使用逼籤這種手段,其根源是徵地拆遷背後所涉及的巨大的經濟利益和某些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即以縮短徵地時間來換取自己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

現實中逼籤的方式多種多樣,徵收方可以説是無所不用其極,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作為無權無勢的拆遷户,我們應該怎樣去抵擋對方這些強烈的攻勢,又怎樣用法律的武器在這場拆遷戰役中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應得的補償權益被肆意壓低呢?

根據在明拆遷律師代理徵地拆遷維權案件逾10年的豐富經驗,逼籤的方式有很多,既有諸如斷水斷電、砸窗户卸門這種大家常見的傳統方式,也有利用工作單位施壓、找親戚朋友麻煩這種株連式逼籤。

下面,我們就對每一種逼籤方式的常見形式和應對技巧分別向大家做一些介紹:

傳統的暴力逼籤方式

傳統的逼籤方式諸如經常性的斷水斷電,施工“不小心”把路給挖了、堵了,甚至“不小心”把牆給弄塌了,還有像砸門窗、扔爆竹、潑大糞、放蛇甚至經常到家中進行人身威脅、長時間協商、談判而不讓被徵收人休息等等,都是拆遷方慣用的伎倆。

因為他們很清楚,這些招數會直接影響被徵收人的正常生活和導致其心理的恐懼不安,一旦被拆遷人在生活上或心理上頂不住這種持久的壓力,必然會在補償數額上作出妥協讓步,他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在明拆遷律師談應對:首先是及時報警的同時積極取證。

一方面,反覆多次撥打110報警,直至警方出警處置為止;另一方面,利用手機、錄音筆、攝像頭等多種設備第一時間進行錄音、拍照、錄像取證,將上門逼遷人員的面部特徵、身着制服、所乘車輛號牌等能夠反映其身份信息的內容記錄下來。

在這個過程中,可以使用適當的自衞行為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切記適度,不要過激,否則如果給對方造成過度的損傷,自己有理的事情反而會變得沒法説理就不划算了。

總之,保持沉着冷靜與之慢慢周旋,是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這時所能做的最佳應對了。

其次不要貿然搬離住處。

貿然搬家之後房屋很可能面臨偷拆,房屋被偷拆之後,被拆遷人維權就會陷入被動。

被徵收人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要求有關企業恢復供水、供電,要求電力、水利主管部門對無故斷水斷電行為進行查處等途徑來解決問題。

切勿因為拆遷方製造的這些困難就匆忙慌亂的找拆遷方談判,時機不合適會造成在談判中處於被動地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旦被徵收人能夠直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徵收方製造的這些困境,那麼對方的氣焰一定會得到抑制和打壓,爭取平等協商的機會也會增大很多。

協商、談判固然是解決問題的最終渠道,但也要在合適的氣氛、情勢下主動尋求。

“株連式”逼籤方式

株連式逼籤也是現在常用的一種逼籤方式,因為其行為具有隱蔽性、間接性,更令被拆遷人有苦難言。

有對被徵收人本人的,比如房屋的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撤銷”等,還有針對家人、朋友的,比如被徵收人有家屬、親戚、朋友在政府機關任職,或者屬於編制內人員,某些徵收方就會以這些人的事業、前途為要挾,並且不斷的找他們的麻煩,逼迫被徵收人簽字。

再比如被拆遷人家中有孩子在讀書的,會以其孩子的學業為威脅條件,即不予辦理學生的入學、升學等相關手續,在學校中也動員老師對學生説服和恐嚇,嚴重影響到學生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而停工、停學回家做思想工作,可能是此類逼籤的極致反映了。

除此之外,税收、環保、計劃生育等等都是徵收方在實踐中使用過的逼籤角度,可説是防不勝防。

在明拆遷律師談應對:遇到這些情況,被徵收人不要驚慌,也不要輕易妥協。

對於想要撤證的,往往需要組織相關證據據理力爭,或挫敗其撤證圖謀,或將其撤證的有關行政決定再次撤掉。

如果是在政府工作的朋友親人受到類似於警告之類的處分,或者武斷的被停職這種情況,就要依法維權,因為徵收方的這些行為屬於濫用行政權力,是違法的,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0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四)規定,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也明確禁止了株連式逼遷的行為。

所以,被徵收人在遇到徵收方這種種變相刁難的行徑時,不用害怕,要明白這些行為本身可能就是違法甚至犯罪的,只要在與他們周旋的過程中注意積極保存證據,就有可能利用法律的手段制止甚至懲戒這些行為。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實踐中徵收方的逼籤行為是千變萬化的,但是萬變不離其宗,目的只有一個:逼迫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上簽字。

作為被徵收人,我們能做到的就是保持理性、冷靜,根據實際情況破解他們的套路,有針對性的提起法律程序阻止其逼遷的效果得逞。

在明拆遷律師將會在這一過程中全力支持廣大被徵收人,最終促使徵收方放棄種種逼籤歪招,回到法治的軌道上解決補償安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