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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緊!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不滿意,這兩件事你可千萬不能幹!

在徵收維權實踐中,“有所不為,有所必為”是一句十分有用的老話,而且順序是非常重要的——先有所不為,然後才是有所必為。

要緊!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不滿意,這兩件事你可千萬不能幹!

對於處於絕對弱勢地位、被動地位的被徵收人而言,做了不該做的事兒,該做的事兒做再多也是無用。

那麼,如果你對徵收補償安置的數額、條件無法接受而打算依法維權,下面這兩件事,是你絕對不能去做的……

敗着一:開始的階段不着急,越往後越麻煩

究竟該什麼時候“着急”,這是廣大被徵收人需要好好總結、反思、琢磨的一件大事。

實踐中,相當多的被徵收人在項目初期不當回事、鬆鬆垮垮,人為的選擇了“前鬆後緊”的維權節奏。

等到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下來了,這時候開始着急了,到處諮詢律師想辦法。

這還是好的,更有一些被徵收人要一直耗到房屋被強拆、人被羅織罪名拘留關押、被按倒在地逼迫着簽了補償協議才想起來維權……

講一件真事兒,有一次在明律師接聽一個諮詢電話,房屋已經被拆了,來電者還在嘩啦嘩啦的搓麻呢……

在明拆遷律師需要嚴肅指出的是,我們鼓勵被徵收人擁有良好的維權心態,能夠面對輪番的談判、逼遷甚至強拆威脅而泰然自若、能吃能睡,但是,所有這一切都是建立在維權法律步驟已經有效啟動的基礎之上的。

如果被徵收人什麼都沒做就一味的“心寬體胖”,那麼等到你的房屋被夷為平地而補償款卻分文沒有拿到的時候,這個覺你可能是沒地方去睡的。

維權之事和人生一樣,“前鬆”必然導致“後緊”,前面足夠緊起來,後面才可能會鬆一些。

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將維權開始的時點有意識的儘量提前,儘早留心查閲、收集各種公告、公示、通知,儘早瞭解與徵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政策,儘早將自己的房屋、土地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加以彌補,儘早做好自己的家人、親友的溝通、協調工作。

只有這樣,你才不至於在徵收項目進入白熱化階段後深陷被動挨打的地位,而為自己始終保有主動權奠定紮實的基礎。

究竟應該提早到什麼時候開始依法維權呢?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當徵收補償方案公開徵求意見時就是好時機,此時你已經知道了大致的補償安置途徑、條件,不滿意就可以開始做維權準備了;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地依法報批前的“擬徵地告知”環節可以作為維權準備的起點。

最簡單的説法就是,只要你意識到了補償安置結果“要壞”,自己未來的居住生活條件要貶值,此時就是你開始維權的最佳時間點。

敗着二:該訴的不訴,一味消極等待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在明拆遷律師從不主張廣大被徵收人在維權過程中“多訴”“濫訴”,甚至將依法維權片面的理解為和政府“打官司”。

所謂“該訴”的,是指在徵收程序中會直接影響你爭取補償安置大局的程序點,一旦錯過你的補償權益就極有可能大受損失。

這樣的重要節點,我們講4個:

其一,房屋徵收決定。

合法的徵收項目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開展,而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司法審查恰恰包含了對這一實踐中頻現亂象問題的審查。

同時根據590號令的規定,徵收決定公告是要載明徵收補償方案的,而這一方案將直接決定被徵收人所將要面臨的補償安置政策、標準。

被徵收人對此不服的,要通過起訴房屋徵收決定來進行及時的救濟。

一旦錯過這一節點,你就難以撼動政府以徵收為名行“商業拆遷”之實的算盤了。

其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的關鍵之處有二,一是在談不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直接決定你的補償數額,多少錢、多少房、面積多大、位置在哪兒等等,都通過這一份決定確定下來;二是直接指向司法強拆,有了這份決定就為後面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供了依據。

故此,被徵收人若對此不加以救濟,就意味着你同意了徵收方給出的解決方案,而放棄了繼續爭取補償數額提升的權利。

徵收方就有權在法定的救濟期限結束後找法院來裁定強拆你的房屋,此時就基本上進入了“勢如破竹”的階段。

故此,對於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必須保持最高等級的警惕性、敏感度。

這份文書只要一出來,堅決訴似乎是讓維權繼續下去的不二選擇。

其三,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這是管集體土地的強徵的,性質與前述補償決定有相似之處。

如果不訴,你的土地就真的要乖乖交出來了……

其四,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這是管違法建築強拆的,多出現在“以拆違促拆遷”的案件中。

行政機關有權依《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程序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強拆,而無需申請法院執行。

通常而言,這份文書可能包含對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築的認定,故被徵收人如果不訴,即意味着房屋系違建的事實被定下來了。

過後再想推翻這一結論,難度極大。

且實踐中從“責令限期”到拆除房屋的期限往往極短,雖然這麼做並不合法,但卻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將被徵收人作為談判籌碼的房屋拔掉。

而只要被徵收人依法起訴,涉案房屋就能暫時被保住,維權的局面將會是完全不一樣的。

在明拆遷律師對此曾做過一個生動的比喻: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所暴露出的種種違法點,就像是一支支利箭,每一個都有可能導致整個徵收項目的合法性喪失,無法向前推進。

而被徵收人所需要的則是能將這些利箭準確射出的良弓,這些良弓就是有效的依法維權運作,譬如複議、訴訟、信息公開申請、報警、舉報、發送律師函、協商談判等等。

若沒有弓,利箭再多也只能是擺着看看,拿嘴説説,最終卻無法對徵收項目的推進產生任何的實質性影響。

那麼等待被徵收人的,恐怕就只有房屋遭強拆、土地被推平而補償安置卻難以過活的糟糕結局了。

至少,以上所説的這兩件事,被徵收人萬萬不可做。

理解什麼叫做“及時有效的行動”,或許是我們的被徵收人所最需要掌握的維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