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評估,別被這些騙了!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經常有當事人諮詢我,説:“我的房子,怎麼評估出來只有這麼一點錢”。在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對於房屋徵收和補償法律規定都是不瞭解的,臨時抱佛腳的瞭解了一些,也是各種不解,這種情況下,明知道評估出來的補償是不合理的,但是往往説不出所以然,更找不到合理的應對措施。下面就介紹一下拆遷評估的常見違法點:
一、評估機構
房屋拆遷評估的主體一般是專業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現實中,一般是從列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中,拆遷人進行選擇。評估機構有三種選擇方式,一是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二是由被拆遷人投票選舉產生確定;三是由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雙方當事人通過抽籤的方式產生確定。所以在實踐中遇到政府指定了評估機構,而被拆遷人不知情也不同意,可以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進行評估。
評估機構存在等級差異,根據評估機構規模、專業的不同,拆遷規模越大,對於評估結構資質的要求也就越高。假如這個拆遷項目總共有800户,那麼根據當地的法規,評估公司必須要達到二級的資質,如果經過查詢,發現這個評估公司的資質存在問題,就是個三級資質,被拆遷人可以掌握這個籌碼和政府談判。
二、評估的時間節點
在拆遷中對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時,必然會涉及到評估時點的確定問題。房屋拆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一個項目可能從提出到拆遷安置完畢可能有三到五年,到底以哪個時間節點作為評估的時間呢?
一般而言,估價的時點應當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或者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通過這個期間,我們可以判斷評估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評估報告
很多當事人手中拿到的評估報告僅僅寫着房屋估值,但是缺失了很多應當列明的事項。
被拆遷人應當注意,整體的房屋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徵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不能以打印或者簽章代替,並加蓋評估機構的公章,以此可以查驗看評估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估價資格證書;評估人員實地勘察記錄,是否有被徵收人的簽字確認或者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
四、維權救濟
被拆遷人對於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對於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拿到評估報告,並不代表被拆遷人就能拿到這麼一點補償,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維權,是提高補償的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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