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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義務的區別

法律1.2W
附隨義務義務的區別
附隨義務的區別

關於如何區別附隨義務與從給貫付義務,應以能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能夠獨立以訴請求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夠以訴請求的為附隨義務(德國通説)[13].換言之,從給付義務是可以請求履行的,與此不同,對於附隨義務通常僅發生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

附隨義務種類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為兩類:第一,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第二,維護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保護功能)。

綜合上面所説的,附隨義務是在有了主合同之後才會存在的條款,這份條款只要雙方協商好了之後就必須要合法的進行遵守;但如果有一方違反了附隨的義務,同樣也是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所以,合同是用來保護好雙方的最好文件。